《丽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检查对象”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浙江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驻54省道龙泉至小梅段公路改善工程二标项目部因在建设期内被2次予以行政处罚,2007年8月6日被确认为丽水站首个“重点检查对象”,期限为3个月。丽水站已在网站上公布,并将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实行重点跟踪监控。(傅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