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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08-11-13 信息来源:丽水运管处 点击次数:663
      
为加强稽征部门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创建服务型征费窗口,现将市处本级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政务事项公开如下,敬请社会监督。
一、服务内容
1、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公路规费征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
2、审批办理车辆养路费报停(指特殊原因需年累计报停6个月以内的)等手续。
3、组织、指导、协调各县(市)公路稽征部门开展稽查活动。
4、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公路规费。
二、服务依据
1、《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8年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2、《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浙政办发[1998]140号)。
三、服务要求
(一)办理应征车辆缴纳公路规费手续。新增应征养路费车辆须在上牌后5日内,到稽征部门办理养路费缴纳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
(二)车辆报停
1、指年累计报停在6个月以内的车辆。
2、应办理报停车辆的手续和提交的资料:
申请养路费报停车辆须在报停月份的前一月填写《机动车养路费报停单》,批准后于月底将《报停单》连同车辆号牌(汽车2块、挂车1块)、机动车行驶证及有效的养路费凭证(实行委托收款的单位应在23号前提出申请),送车籍所在地公路稽征部门,办妥养路费报停手续后,从报停月起停征养路费。报停车辆需提供以下资料:公、检、法扣押查封车辆的有关凭证;交通事故车辆需能反映车辆状态的照片和事故处理认定书,年累计报停6个月以上的车辆,需报省局批准。
新购置的车辆应满2个自然年后才能报停。
(三)减免养路费车辆的办理
1、符合《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车辆。
2、应提交的资料:
(1)非生产性设备申请表(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批表);
(2)财政部门批准购车经费的有关预算批复或预算追加通知和拨给购车经费的拨款凭证(或政府采购中心证明,特种车辆需附分配单或调拨单);
(3)购车发票
(4)行驶证复印件
(5)特种车辆需附有能反映固定装置的照片;
(6)公路养护部门的养护专用车辆还需附单位固定资产动态表复印件。
四、服务程序和时限
1、缴纳公路规费的车主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养路费,车主可以预缴其他各月或者全年养路费;按年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缴纳次年的养路费。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车主可以按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
2、减免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单位,应向所在地稽征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减免审批表》,由县、市公路稽征部门审核后,每月20日前报省公路局审批,材料不全的,当即退回补办。
3、车辆因故停驶的,需在报停月份前一月办理报停手续,审批后于月底前将有关牌证、资料送达所在地公路稽征部门保存。
五、征管人员职责
1、征收人员要依法征费,勤政廉洁,履行职责,文明礼貌,征管工作,做到严管理、高质量、高效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依法征费,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3、热情做好服务对象咨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咨询事项当场答复,重大事项请示领导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将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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